膀胱结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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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5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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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知名瓷砖公司蒙娜丽莎公司被一人告上法庭,称在该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导致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蒙娜丽莎公司却称与自己无关,究竟是怎么回事?

辛苦运货却摔至截瘫妻子要求赔偿

起诉书显示,梁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受李某雇用,到蒙娜丽莎公司所属工地运装工程废料。年1月5日,梁某在车上处理蓬布的时候不慎坠落地面,导致颈部受伤,随后被送医院抢救,经诊断:颈部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呼吸衰竭,手术后一直在ICU病房进行抢救治疗。截止至年7月24日医疗费用已达.39元。

而李某、谭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09元后,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经多次协商均无果。

截止至年7月24日,梁某因此次事故所致的尚未赔付的医疗损失共计.30元,具体计算如下:1.住院医疗费:.30元;2.外购医药费及营养费:元。

蒙娜丽莎公司是发包方,其与华樵公司签订的《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华樵公司与谭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蒙娜丽莎公司投资兴建的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项目由谭某实际承包。

随后,谭某将该工程项目中的废料运输分包给李某,而李某雇用梁某做司机运装工程废料。

梁某认为,在从事李某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并且,谭某、华樵公司作为承包人,蒙娜丽莎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共同对梁某因工受伤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某要求,1.李某支付梁某因工受伤所遭受的医疗损失.30元(包括:截止至年7月24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30元,外购医药费及营养费元)

2.谭某、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梁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方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

李某辩称:1.李某聘请梁某担任司机,梁某受伤并非在履行司机职责中受伤,所以梁某受伤不是基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且梁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原因与工作有关;

2.退一步说,梁某称其在处理蓬布的时候不慎坠落地面受伤,梁某的受伤是其本人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梁某作为成年人其是自身责任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应该注意安全,其不注意安全导致的损失理应由其本人承担,李某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3.对于损失金额由于梁某并未提供详细用药清单,且梁某的诊断报告中一共列明四个疾病,其中第二至四项肺炎、膀胱结石、泌尿道感染从常理理解也与事故无关,而医院的用药以及自费药物究竟是用来治疗哪一个疾病,在梁某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的,所以对其主张的医疗损失,李某不予认可,要求梁某进一步举证;

4.谭某请李某去工地运输,李某认为谭某与李某是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谭某辩称:1.李某与谭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即李某为谭某运输土方,谭某根据李某运输土方的数量支付运费。李某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雇请司机(包括梁某)完成泥土运输工作,李某系梁某的雇主,梁某的工作受李某指挥和管理,与谭某无任何关系,梁某要求谭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谭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事故虽发生在由谭某管理的工程现场,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梁某在车上处理篷布时不慎坠落导致,而非工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且梁某的工资内容仅是运输泥土,是在履行李某安排的职务行为,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营造和工程施工无关,故非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侵权。事故发生后,谭某也及时安排人员将梁某送医抢救,梁某的损害结果非因现场管理疏忽延误抢救而导致,谭某已尽到工程现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后,谭某基于人道主义还为其垫付了部分治疗费。

4.梁某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的使用和运输过程的安全负责。同时,梁某作为成年人以及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在处理篷布时应有判断、识别危险的能力,并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风险,但其未尽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没有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处理篷布时坠落导致受伤,其自身也有严重过错。

华樵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李某、谭某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托运方与承运方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的责任纠纷,相关责任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适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华樵公司并非该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梁某的本次侵权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李某承担。

华樵公司认为,事故虽发生在由华樵公司承包的工程现场,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梁某在车上处理篷布时不慎坠落导致,并非工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且梁某的工作内容仅是运输泥土,是在履行李某安排的职务行为,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营造和工程施工无关,故非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侵权。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梁某在本次事故受伤与华樵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更非因工程质量而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应适用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包方、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华樵公司的诉讼请求。

蒙娜丽莎公司辩称:蒙娜丽莎公司与梁某不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梁某系李某雇请的司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本案的损失应由梁某与李某分担,与蒙娜丽莎公司无关。

蒙娜丽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华樵公司,双方签订的《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未经蒙娜丽莎公司同意不允许转包或分包,蒙娜丽莎公司并不知道、不同意华樵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谭某,更不知道、不同意华樵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

蒙娜丽莎公司并不是华樵公司与谭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合同主体,蒙娜丽莎公司与谭某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梁某的诉讼请求费用偏高,不合理。

蒙娜丽莎公司称不知情一次工程竟经过三次转包

据法院查证,年12月23日,蒙娜丽莎公司与华樵公司签订《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蒙娜丽莎公司将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发包给华樵公司,工程地点为蒙娜丽莎公司内,工程总造价为元;未经蒙娜丽莎公司书面同意,华樵公司不得将合同的工程项目进行转让或分包给第三人。

年12月18日,谭某与华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谭某负责履行蒙娜丽莎公司送砖通道厂房外河涌墙体改造工程中华樵公司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

谭某雇请李某到上述工程工地从事运输土方工作。李某又雇请梁某作为司机从事上述运输工作。

年1月5日,梁某驾车到上述工地运输土方,在车上处理蓬布的时候不慎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至佛山市禅城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颈部脊髓损伤、脊髓完全性瘫痪、呼吸衰竭、肺炎、膀胱结石、泌尿道感染,后梁某一直在ICU病房进行治疗至今。截止至同年3月9日的医疗费为.09元,系由垫付(其中李某自认支付了元,谭某自认应李某要求预支运费元给李某,用于梁某的治疗,华樵公司、蒙娜丽莎公司均称没有垫付过)。梁某伤欠3月9日至7月24日的医疗费共计.30元,

医院出具外购自费药证明称因梁某存在低蛋白血症,且皮肤差,存在压疮高风险,经评估需使用白蛋白、愈素及皮肤护理湿巾。梁某购买人血白蛋白支付了元、愈素营养强化蛋白复合粉元、湿巾及床垫元,共计元。

年10月26日,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载明梁某住院以来一直四肢完全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肺炎、泌尿道感染为并发症,膀胱结石未行特殊处理。

法院认为:蒙娜丽莎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华樵公司,蒙娜丽莎公司与华樵公司构成发包、承包关系。华樵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谭某,华樵公司与谭某也构成发包、承包关系。谭某雇请李某从事泥土运输工作,谭某与李某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雇佣梁某从事司机工作,李某与梁某之间系劳务关系。

梁某在工作期间,在整理蓬布的时候不慎坠落地面,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李某作为梁某的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其应对梁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华樵公司作为涉案工作的发包人将工作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谭某,谭某作为定作人雇请没有资质的李某从事相关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华樵公司、谭某存在选任承揽人过错,故其亦应对梁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蒙娜丽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华樵公司,梁某主张蒙娜丽莎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酌定梁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谭某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华樵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经核,梁某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医疗费.39元[.09元+.30元+元(医院证明及票据佐证,且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即.32元,扣除其自身支付的元及向谭某预支并用于梁某治疗的元,李某在本案中不需要再支付款项。

谭某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即.88元,其自认垫付款项的性质系预支李某的运费,故谭某仍应支付该笔.88元,至于李某、谭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应由双方另行结算。

华樵公司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即.88元。梁某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网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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