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患者吴某(84岁)因肉眼血尿4天入北京XX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既往已行两次泌尿系统手术,存在脑萎缩、脑梗塞病史。入院诊断:膀胱结石、右输尿管结石、泌尿系感染等。查尿素氮、肌酐、BNP等生化指标,均正常。尿培养示:屎肠球菌。
4月2日,在全麻下尿道内镜监视下膀胱切开取石术+右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术后发生刀口感染,4月18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输尿管金属支架置入术+腹部刀口清创术。
术后先后应用依替米星、阿奇霉素、莫西沙星、美罗培南、利奈唑胺、伏立康唑、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等多种抗生素应用。
患者术后中性粒细胞明显升高,肌酐、尿素氮、BNP也持续升高,血红蛋白持续下降,出现泌尿系感染、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等多脏器功能衰竭,于5月29日死亡。
1、在患者术前泌尿系感染未有效控制、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下,盲目行手术治疗,导致感染扩散。
2、医方在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高龄及全身状况,也未向家属告知和选择创伤小的体外碎石术等治疗措施,而直接选择创伤大的开腹手术,导致术后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病情恶化,同时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3、患者在术中是否需放置输尿管支架,及在存在严重刀口感染的情况下又行二次手术更换金属支架的选择上,未进行充分评估,加大了手术风险。
4、医方未根据细菌培养+药敏合理应用抗生素,导致感染未有效控制。
1、患者高龄,合并多种内科疾病,且入院时存在泌尿系感染,故医方在手术时机的把握上欠妥。
2、对于行该手术的相关并发症和风险医方告知缺乏针对性。术后两周医方给予患者更换金属支架管理由欠充分。
3、医方在使用抗菌药物方面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患方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陈述:根据相关诊疗规范,被告在手术时机的选择和抗生素的应用方面存在不当,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过错比例应当考虑次要责任的上限。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北京城镇标准)、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余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对于高龄患者(≥75周岁),合并多种疾病,如何评估案件的可诉性呢?
因为最终赔偿数额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医院过错程度等直接相关,因此,像这样的案件,评估其可诉性(即诉讼价值)尤其重要。
首先,对于过错比例的评估,尤为重要。因医院的过错,更重要的还要结合患者的基础病变(如既往心脑血管疾病、身体状况等)、疾病的良恶性、年龄或生存年限等做出鉴定意见,所以,如果是恶性肿瘤或疾病晚期,鉴定机构评定的过错比例一般不会太高。
其次,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与医疗纠纷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还是农村、患者年龄密切相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第一,要看医疗纠纷发生在哪个省,如北上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较高,其他地域的相对较低。第二,还要看是城镇或是农村居民,其标准也不一样。因大多省份对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实施城乡一体化,均按城镇标准计算,所以需要查询相关地区的规定。第三,还要看患者年龄,若七十五岁以上,仅赔偿五年。
因此,对患者年龄较大的案件,选择司法途径须谨慎!因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成本较高,最终获得的赔偿相对较少,甚至没有过错的风险也相对较高,所以,提醒患方朋友,在选择诉讼前,应当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评估案件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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