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结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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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签了赔偿协议医院不付钱,法院还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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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者张某因“右侧腰痛、血尿”于年5月10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肾积水、双肾结石。同年8月22日,被告予张某经尿道输尿管镜检加经尿道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加输尿管植入术。原告张某于同年9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输尿管上段结石,右肾积水;双肾结石;前列腺增生。出院后张某仍反复有腰痛、血尿症状,并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处,经治疗后无好转。同年11月23日,原告张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4日行腹腔镜下根治性膀胱全切术+回肠膀胱术+盆腔粘连松懈术,出院诊断为:膀胱浸润性尿路上皮癌;前列腺增生。

原告张医院存在过错,误诊误治,导致张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委托司法鉴定后经协商签署调解协议,医院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5月至10月,原告因右侧腰痛先后3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误诊、漏诊,导致“膀胱癌变”未被发现,影响了原告张某正常治疗。某司法鉴定所于年9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对原告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理论数值为30%,应承担相应责任。年7月1日,经某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原、被告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元。但医院至今未按照协议履行。为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原、被告于年7月1日签订的书面调解书是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某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以后方可理赔,这样双方在某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在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协助下(帮忙进行损害赔偿计算)签订的,但该协议签订以后,保险公司又要求医院先行支付协议款项,再进行理赔,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医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依据本案相关事实,依据证据据实进行理赔计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张兆军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1)履行告知义务不当;(2)采取的部分处理措施欠合理。医院在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张某所产生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在张某军目前的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理论数值为30%。2.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程度为伤残四级,误工期日,护理期日,营养期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因“右侧腰痛、血尿”在医院3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肾积水,双肾结石”,原告张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发现“膀胱癌变”,存在误诊、漏诊,影响了治疗,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当及采取的部分处理措施欠合理之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张某目前所产生的后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参与度理论数值为30%。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依据。因此,医院须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张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医院经某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就原告张某的损失达成一致协议。经审查,协议确定的赔偿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签订过程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思,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义务。故,对原告张某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医院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笔者提醒

1.签订调解协议后还可起诉吗?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他必须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本案的被告虽然享有撤销权,但只能另行起诉。

2.本案被告的辩论意见合理吗?

被告的辩论意见有两点:1.医院和保险公司对于由谁付款有争议;2应该按鉴定结论赔偿。这两点其实都是没有道理的,医院和保险公司的争议是和患者没有任何关系的,患者又没有购买医疗责任险,是医院自己购买以减少自己损失的;调解协议本身就是基于鉴定结论达成的,起诉后又主张按鉴定结论赔偿,医院不会计算吗?

3.医院的做法合理吗?

本案患者通过医调委调解,并根据鉴定结论达成调解协议,是一种和平理性的维权方式,但医院却在签署调解协议后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付款,不但缺乏契约精神,也给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添了一把火,林医院的法律顾问,受医院委托代理过很多案件,但不认同这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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