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4月11日,原告彭某某因医院处就诊,经临床医师开单后接受彩超检查,当日9:30被告出具《彩色多普勒成像检查报告单》,超声描述:子宫壁内见多个大小不等的低回声团,部分向浆膜外凸出,边界尚清、边缘光整,似见假包膜回声,内部回声分布不均匀,内可见少许点状强回声及栅栏状声影;宫腔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大小为63×23mm,囊内可见卵黄囊及胎芽回声,未见原始心管搏动。胚胎CRL(顶臀长径)19mm。CDFI:胚芽内未见心管搏动血流信号。超声诊断:宫内早孕,发育约8周+,未见明显心管搏动,请结合临床。子宫壁多发实性占位,考虑肌瘤?报告单底部刷有“本报告仅反映受检查者当时情况,供临床医师参考”的提示。原告取得上述检查报告后即交给临床医师,并经临床医师开单后再次接受彩超检查,检查部位为“经阴道彩超检查”,当日10:35被告出具《彩色多普勒成像检查报告单》,超声描述:子宫呈前位,体积明显增大、形态失常,表面凹凸不平,宫壁见多个大小不等的低回声团,部分向浆膜外凸出,边界尚清、边缘光整,似见假包膜回声,内部回声分布不均匀,内可见少许点状强回声及栅栏状声影;宫腔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大小为41×25mm,囊内可见卵黄囊及胎芽回声,可见原始心管搏动。胚胎CRL(顶臀长径)22mm。CDFI:胚芽内可见心管搏动血流信号。超声诊断:宫内早孕,胚胎存活,发育约8+周。子宫壁多发实性占位,考虑肌瘤?。年4月12日,医院(医院)再次接受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早孕,胚胎存活。子宫肌层多发实性占位,考虑子宫肌瘤可能。”
医院存在过错,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4月11日,原告作为一个孕妇来到被告处做彩色多普勒成像检查,被告的医生陶某对原告检查后,于当日9:30:31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描述:宫腔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大小为63×23mm,囊内可见卵黄囊及胎芽回声,未见原始心管搏动。超声诊断:宫内早孕,发育约8周+,未见明显心管搏动……。原告看到这个报告单后,极度悲伤。随后,原告想着是不是医生误诊了,在原告的一再坚持下,被告于当日又对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检查,当日10:35:54的报告单结果显示:宫腔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大小为41×25mm,囊内可见卵黄囊及胚芽回声,可见原始心管搏动。超声诊断:宫内早孕,胚胎存活,发育约8+周。这次的检查结果显示的是胚胎是存活的!原告于次日即年4月12医院(医院)再次进行超声检查确认,超声提示:宫内早孕,胚胎存活。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原告的误诊,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两天三次的重复超声检查也损害了原告的身体,也损害到了胎儿的生长发育,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原告的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一、被告医师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1.超声医师根据原告检查当时的超声图像进行超声诊断,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因“早孕;复发性流产;阴道炎”于年4月11日09:18:58在被告妇产科就诊,申请经腹部子宫附件彩超检查。检查时,因原告膀胱未充盈,超声医师建议改用阴道彩超检查,原告拒绝,要求继续经腹部子宫附件彩超检查。超声显示:宫腔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大小为63×23mm,囊内可见卵黄囊及胎芽回声,未见原始心管搏动。超声医师使用超声诊断仪将图像放大至最大比例,并使用彩色取样框多次进行动态观察及血流监测,仍未见胚芽原始心管搏动及彩色血流信号。经上级医师阅片后,作出超声诊断:宫内早孕,发育约8周+,未见明显心管搏动,请结合临床。超声医师根据超声诊断仪显示的图像出具超声诊断报告,客观真实表达检查当时所见图像信息,报告无误诊或漏诊,且符合诊疗常规。超声检查是辅助检查,超声诊断也是为临床诊断提供参考依据,并不是也不能替代临床诊断。且在本案中,不管是超声医师,还是临床医师,都从未作出过诸如胚胎停止发育的诊断,何来误诊?2.临床医师及时对原告进行复诊,符合诊疗常规。临床医师查看超声检查报告后,立即开具经阴道彩超检查予复诊,超声显示:CDFI:胚芽内可见心管搏动血流信号;超声诊断:宫内早孕,胚胎存活,发育约8+周。被告医师没有轻易作出诸如胚胎停止发育的诊断,在超声未见心管搏动血流信号的情况下,超声医师放大图像,使用彩色取样框多次进行动态观察及血流监测,并请上级医师阅片;临床医师查看报告后立即给予复诊,都证明被告的医师对原告很负责任。二、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相关权利,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依据;2.被告根据原告的诉求和检查报告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不是简单的重复检查。目前医学界没有证据证明超声检查对受检者存在危害,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及胎儿造成了损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超声是一种无创性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受多种因素影响,超声报告仅反映受检查者当时情况,供临床医师参考。被告的超声医师于年4月11日09:30:31出具的《彩色多普勒成像检查报告单》虽记录有“未见明显心管搏动”的内容,但被告的临床医师并未因此即时判断原告的胚胎停育,而是根据诊疗常规安排原告行“经阴道彩超检查”,并根据此次检查报告内容诊断胚胎存活,并开出“达肝素钠注射液,皮下注射5天”和“黄体酮注射液,肌肉注射5天”的处方予以保胎。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并不具有过错。二、原告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受到损害。被告的临床医师在看到第一次彩超检查报告内容后,即时安排原告行“经阴道彩超检查”,并根据此次检查报告作出给原告继续保胎的诊疗行为。该诊疗行为并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害。
判决结果
年3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
1.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也即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医疗损害必须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本案中,医院存在过错,又未举证自己受到损害,要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2.医院不应该赔礼道歉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需要赔礼道歉的情形很少,因为诊疗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对患者名誉、人格的侵害。本案中,虽然原告因B超报告结果与实际不符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但并没有对其名誉、人格造成侵害,医院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3.普通老百姓应该对医疗机构多一分理解。
目前全世界医疗水平仍不能解决产前检查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原因有多个:一是为了避免对胎儿的影响,众多检查不能对孕妇实施;二是胎儿是一个不断发育的个体,产前检查看到的是一个动态的事物,容易产生误差;三是目前常规的产前检查手段并不能排除所有的胎儿发育异常情况。本案仅仅是一个小时的误差,医院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且闹到法院,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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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3日星期日